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C3C7H98
住所: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北路713号附5号
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夜间施工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3年12月10日22时至2023年12月11日6时期间,我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南水岸小区7组团旁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3标瓦子坝站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吊装作业,使用的强噪声机具有汽车吊1台。经监测,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值为58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分贝,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值为85.9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最大声级限值15.9分贝,有施工噪声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12345夜间工地投诉受理单》证明,有居民投诉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3标瓦子坝站工程工地于2023年12月10日22时至2023年12月11日6时期间施工排放噪声扰民。
2、2023年12月10日22时至2023年12月11日6时期间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3标瓦子坝站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3年12月10日22时至2023年12月11日6时期间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3标瓦子坝站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12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南环(监)﹝2023﹞-ZJD-010号《监测报告》。
5、2024年1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5证明,2023年12月10日22时至2023年12月11日6时期间,我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南水岸小区7组团旁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3标瓦子坝站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吊装作业,使用的强噪声机具有汽车吊1台。经监测,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值为58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分贝,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值为85.9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最大声级限值15.9分贝,有施工噪声排放。
6、2024年1月3日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强提供的《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3标项目经理部挖掘机、出渣车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吴*春、张*强)》复印件。
7、2024年1月3日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年2月22日向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7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2023年12月10日22时至2023年12月11日6时期间,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被群众投诉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法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2.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2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4.5437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元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交我队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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