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9号
当事人: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07957C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0号4-A
我队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主城都市区(含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从2023年12月28日零时起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2023年12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黄明路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建单位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有1台挖掘机和1台钩机正在露天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黄明路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黄明路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龚*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重庆发布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
证据1-4证明,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主城都市区(含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从2023年12月28日零时起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2023年12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黄明路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建单位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有1台挖掘机和1台钩机正在露天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
5、2024年1月9日由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龚*林提供的《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路基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龚*忠)》复印件。
6、2024年1月3日由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龚*林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龚*林)》复印件、《营业执照(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印件。
7、2024年1月2日由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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