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8号
当事人: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EPGBX2T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春雨路一段148号附201号
我队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东南医院二期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建单位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使用的施工机具为两台炮机、两台挖机、两台混凝土运输车。经现场监测,昼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为82分贝,监测结果超标12分贝,已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东南医院二期工程项目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东南医院二期工程项目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的南环(监)〔2023〕-ZJD-011号《监测报告》。
证据1-4证明,2023年12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东南医院二期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建单位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使用的施工机具为两台炮机、两台挖机、两台混凝土运输车。经现场监测,昼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为82分贝,监测结果超标12分贝,已造成噪声污染。
5、2024年1月22日由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杨*、王*)》复印件。
6、2024年1月22日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昌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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