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5号
当事人: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CN1P3Y0W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43号附1号
我队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双谷村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建单位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挖机进行桥墩施工作业等,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扬尘控制措施,有明显扬尘扬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3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双谷村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13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双谷村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2月20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项目环保负责人韩*良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年12月1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双谷村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建单位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挖机进行桥墩施工作业等,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扬尘控制措施,有明显扬尘扬散现象。
4、2023年12月20日由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韩*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韩*良)》复印件、《关于韩*良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
5、2023年12月19日由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韩*良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韩*良)原件。
6、2023年12月20日由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韩*良提供的《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迎龙湖特大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众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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