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3〕9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PC3K0B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幢23层2302号
我队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胡家山的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站前工程DHZQ-3标工程桩基及扶壁式挡墙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施工,现场有1台挖掘机、1台勾机正在进行土石方露天开挖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明显扬尘扬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胡家山的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站前工程DHZQ-3标工程桩基及扶壁式挡墙工程施工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胡家山的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站前工程DHZQ-3标工程桩基及扶壁式挡墙工程施工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年12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胡家山的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站前工程DHZQ-3标工程桩基及扶壁式挡墙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施工,现场有1台挖掘机、1台勾机正在进行土石方露天开挖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明显扬尘扬散现象。
4、2023年12月14日由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茗提供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站前工程DHZQ-3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尹*茗)》复印件。
5、2023年12月14日由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尹*茗)。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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