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4〕2号
当事人:涪陵区兴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
经营者:王*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ABXNFY18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清风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1
我队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兴塘立交的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六纵线兴塘立交南段路基分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使用的四台炮机、两台挖掘机和两台运输车正在进行露天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存在扬尘扬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兴塘立交的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六纵线兴塘立交南段路基分包工程项目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兴塘立交的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六纵线兴塘立交南段路基分包工程项目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2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涪陵区兴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项目负责人王*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年12月14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兴塘立交的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六纵线兴塘立交南段路基分包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使用的四台炮机、两台挖掘机和两台运输车进行露天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存在扬尘扬散现象。
4、2023年12月20日由涪陵区兴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项目负责人王*娅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王*娅)》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涪陵区兴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复印件。
5、2023年12月24日由涪陵区兴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项目负责人王*娅提供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涪陵区兴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开挖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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