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24226798
法定代表人:张*红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
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3年11月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泥烟道生产线已建成,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检查时未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2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1月2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提供的《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投资额的说明》。
证据1-5证明,2023年11月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泥烟道生产线已建成,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检查时未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6、2024年1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7、2024年1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6、7证明,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未从事生产活动,正在拆除电压收缩模具,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8、2023年11月2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
9、2023年11月2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张*红)》复印件。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年12月22日向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3〕9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3〕9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建设水泥烟道生产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0.109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仟零玖拾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交我队结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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