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改〔2023〕9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24226798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
我队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泥烟道制造,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电压收缩模具、水泥罐等,已建成具备生产能力,属于“水泥制品制造”行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2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1月2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投资额的说明》。
6、2023年11月2日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7证明,2023年11月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麻柳湾村民小组的生产当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泥烟道制造,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电压收缩模具、水泥罐等,已建成具备生产能力,属于“水泥制品制造”行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8、2023年11月2日由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张*红)》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进一步建设,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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