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CBQLY9W
法定代表人:廖*成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23号4栋附50号
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3年11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玉泉村喻家社的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堆存的河沙和黄沙未完全覆盖,堆存量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4000平方米,堆放时间约1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玉泉村喻家社的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玉泉村喻家社的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1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年11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玉泉村喻家社的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堆存的河沙和黄沙未完全覆盖,堆存量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4000平方米,堆放时间约1个月。
4、2023年12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玉泉村喻家社的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堆存的河沙和黄沙已经覆盖,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5、2023年11月20日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3年11月20日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泉提供的《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泉、廖*成)》复印件。
7、2023年11月22日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泉提供的《喻家沱码头(御权段)港口经营合作协议》复印件。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年12月15日向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3〕9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3〕92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的河沙和黄沙未完全覆盖,堆存量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4000平方米,堆放时间约1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华煜臻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交我队结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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