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98614J
法定代表人:顾*明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
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3年10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了切削液的废铁屑堆放在车间旁防雨棚内。堆放处有白色废切削液渗出,防雨棚不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等要求。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废切削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0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0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业务审批辅助子系统”下载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打印件。
6、2023年10月18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提供的《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
7、2023年10月18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销售方: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
8、2023年10月18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提供的欧宜检测认证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OASIS2310205《检测报告》复印件。
9、2023年10月18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9证明,2023年10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了切削液的废铁屑堆放在车间旁防雨棚内。堆放处有白色废切削液渗出,防雨棚不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等要求。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废切削液。
10、2023年12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11、2023年12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迎路13-7号的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1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对堆放废铁屑的雨棚进行加高加宽,对堆放地面进行防渗施工,延长沾染了切削液的废铁屑在收集车内的静置时间,对堆放场地渗出的废切削液及时使用海绵、抹布等进行收集处置,废铁屑堆放场地未见废切削液渗出。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12、2023年10月11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唐*明、谢*军)。
13、2023年10月13日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唐*明、谢*军)》复印件。
证据12、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3年12月7日向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3〕9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3〕88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2023年10月7日对我司检查存在问题的陈述书》,述称:我司积极整改,一、对现有堆放废铁屑雨棚于11月3日进行加高加宽的改造,起到有效防风防雨防晒的效果;二、对堆放铁屑的地面进行防渗加固,达到防渗要求;三、此前使用的ST1200切削液润滑成分是动植物油,不含矿物油成分(附检测报告);四、公司针对HW08、HW09、HW49每年也在进行转移处置(附三方处置转移联单);五、与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一直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将危废严格控制及时转运;六、对车间生产部分设备尽可能进行干加工不使用切削液,减少切削液的使用量。这几年企业效益不乐观,恳请执法支队理解支持。
经复核,我队认为: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了切削液的废铁屑堆放在车间旁防雨棚内,堆放处有白色废切削液渗出,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防雨棚不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等危险废物贮存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鑫地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交我队结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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