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5〕94号
申请人秦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6012B。
法定代表人母晓,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未落实且敷衍,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提交《履职申请书》,投诉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嘉汇项目中存在样板房违法改建(如阳台改客厅、拆除飘窗等)、违规建设风雨连廊及擅自改造架空层等问题,要求查处并处罚。被申请人2月14日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中称样板间属临时建筑、风雨连廊已拆除、架空层装修不属违建,但未实质调查,包庇开发商。申请人认为,样板房作为一种对购房者的宣传途径,应与交付房屋一致,开发商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架空层改造未经业主同意,侵犯公共权益。且被申请人未在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权利、期限及途径,限制申请人救济权,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后后,于2月14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符合法定时限。被申请人经调查,样板间位于项目用地红线内,属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临时建筑,若存在报建与实际不符或虚假宣传,应由规划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临时建设的风雨连廊在规划验收前已拆除,属规划审批范围内事项;架空层装饰装修后无偿供业主使用,非违法建设,属民事权益纠纷,建议通过诉讼解决。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相应救济途径,不存在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职申请书》,投诉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市长嘉汇项目存在样板房违法改建、违规建设风雨连廊及架空层改造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进行处罚。
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案涉项目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答复称:针对样板房违法改建问题,样板间位于项目合法权证范围,作为商品房销售宣传展示用途的临时建筑,存在与实际交付不完全一致的可能,若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若怀疑交付房屋与规划不符,建议咨询规划主管部门;针对风雨连廊问题,开发商为保障意向购房者安全,在小区进出口与楼栋之间临时建设风雨连廊,并非小区竣工验收及实际交付标准,且其在规划竣工验收前已拆除;针对架空层改建问题K地块部分楼栋底楼架空层经装饰装修后作为开放休闲空间,供全体业主使用,未改变规划用途或用于经营,依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若认为侵犯业主权益,建议依据《民法典》物权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书》《答复群众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后》后,依法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所陈述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后,在《答复群众意见书》中明确写到“样板间位于项目合法权证范围,作为商品房销售宣传展示用途的临时建筑,存在与实际交付不完全一致的可能,若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若怀疑交付房屋与规划不符,建议咨询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认为样板间存在误导消费者、未做到与开发商报建规划的一致的情况,被申请人已在《答复群众意见书》中进行了回复并告知其维权途径,不存在侵犯申请人救济权的情况。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做出实质性处理和回应的情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秦x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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