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5〕34号
申请人郑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长电一支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58966。
负责人潘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诗涵,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郑x(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x反映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3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x反映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申请人认购重庆市南岸区长嘉汇项目房屋,后发现开发商存在违法改建、公示不规范以及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落实到位,答复敷衍,未对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处理。被申请人在认定销售现场公示规范时,未提供现场调查证据;对开发商违法改建和合同霸王条款问题,未履行调查职责就直接建议申请人向其他部门反映,存在包庇开发商的嫌疑,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职。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开发商违法改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查处违章建筑的职权属于区城管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其反映符合法律规定;经核实,开发商已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公示相关信息,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也含有开发商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对于开发商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问题,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回复内容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申请人认购重庆市南岸区长嘉汇项目-K地块-2幢3705号房、1801号房。后申请人认为开发商存在违法改建、公示不规范、合同含霸王条款等诸多问题。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开发商违法违规问题,并主持调解、协助协调退房退款事项。
被申请人于12月5日收到申请后,会同市交易中心南岸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x反映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回复称:对违法改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不属于其职能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区城管局反映;对于销售现场公示问题,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核实后认定销售现场已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帐号、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销控表)等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对合同霸王条款问题,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不属于其职能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对于协助退房退款问题,表示会会同市交易中心南岸分中心主动对接,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建议申请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事实,有《区住房城乡建委公文处理笺》《履职申请书》《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x反映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及邮寄单、《认购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后》后,依法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所陈述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违法改建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职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区城管局反映,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销售现场公示问题,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核实,开发商已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调查笔录等证据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认定错误,理由不充分。在开发商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问题上,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职责。故被申请人所作《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x反映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x反映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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