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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10-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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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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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82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冉启贻,该局局长。

申请人邹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于2022428日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以下简称《低保金停发通知书》),于20229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区民政局作出的《低保金停发通知书》,并补发其低保金。

申请人称:2022429日,区民政局在其家门口张贴《低保金停发通知书》,通知载明“从202251日停止发放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理由是家庭银行存款、住房超标,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父亲于2020年去世,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暂存在其名下,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应当作为收入计算,区民政局认定其家庭银行存款超标错误。《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出台时间为20131023日,其名下住房系《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出台前按揭购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不能作为认定其住房超标的依据,区民政局认定其住房超标同属错误。

被申请人称:该局根据法律规定对邹某某的家庭财产等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其家庭银行存款、住房超标,因此,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于2022428日作出停发《低保金停发通知书》,并于2022429日将该停发通知书送达给邹某某。2022 96日,邹某某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邹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因此,邹某某对该局作出的《低保金停发通知书》不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2216日,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园路街道办)向邹某某作出《提交续保申请告知书》,告知邹某某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核有效期至202112月,需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保。217日,花园路街道办委托重庆市南岸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对邹某某及相关人员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后重庆市南岸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向花园路街道办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报告第一项家庭基本情况残疾人信息栏载明“邹某某,残疾类型:肢体残疾,残疾等级:3”,第三项家庭财产情况房产信息栏载明“邹某某,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15.52,坐落: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登记时间:2009-10-28”“邹某某,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94.40,坐落: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五路万福花园……,登记时间:2004-05-28”,存款信息栏载明“邹某某,存款类型:活期,币种:人民币,金额(元):57.65,银行查询时间:2022-02-18,银行名称33”“邹某某,存款类型:定期,币种:人民币,金额(元):91003.92,银行查询时间:2022-02-17,银行名称2”“邹某某,存款类型:活期,币种:人民币,金额(元):783.01,银行查询时间:2022-02-17,银行名称1”“邹某某,存款类型:活期,币种:人民币,金额(元):31268.98,银行查询时间:2022-02-17,银行名称2”“邹某某,存款类型:活期,币种:人民币,金额(元):2805.36,银行查询时间:2022-02-17,银行名称3”“邹某某,存款类型:活期,币种:人民币,金额(元):369.62,银行查询时间:2022-02-17,银行名称26”。224日,花园路街道办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告知书》送达给了邹某某。

420日,花园路街道办向区民政局报送《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审批表申请人(户主)栏载明“邹某某”,审核意见栏载明“建议停发低保金。理由:家庭财产超标”。426日,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进行了审批,审批意见栏载明“停发低保金。理由:家庭财产超标。”428日,区民政局作出《低保金停发通知书》,并于429日将送给《低保金停发通知书》送达给了邹某某。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提交续保申请告知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告知书》及回执、《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房屋登记信息信息查询证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及签收回执、视频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规定,区民政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认定、审批、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第十二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规定,自202183日起,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36元,邹某某户《居民家庭经济核查结果报告》载明,截至2022218日,邹某某名下各类储蓄存款达12余万元,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同时,邹某某名下拥有重庆市主城区个人住房2套,建筑面积合计200余平方米,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且未有证据证明上述住房属于CD级危房。因此,邹某某家庭已不符合重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因邹某某户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经审批,区民政局依法作出《低保金停发通知书》。因此,区民政局作出的《低保金停发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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