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81号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冉启贻,该局局长。
申请人邹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于2022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国办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当时设立了“三条保障线”首先,下岗职工可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三年。在就业服务中心可以为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给缴纳社会保险。其次,如果三年后仍没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金待遇。再次,领取失业金期满以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城镇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时间超过国家规定3年及领取失业保险金2年后仍未就业,应该享受政府的低保救助。其因为修炼法轮功,被送入西山坪劳教所劳教2年,劳教期间被殴打后造成骨髓炎,出来后没有钱医治,只有继续修炼法轮功抵抗骨炎,后来又在青川县被判刑3年缓期4年,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政府没有安置其工作,其失业没有生活来源,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21年底及2022年初,其多次到花园路社区居委会对低保进行续保,工作人员吴某称核查其账户余额,只要查到银行账户余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可以停止低保。其认为其因父母去世获得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就不应该计入收入,因此,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违法。
邹某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3.《重庆市南岸区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4.《授权委托书》;5.《情况说明》;6.《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行政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称:一是邹某于2015年向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后,认定邹某为C类城乡低保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渝民发〔2016〕80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之规定,各区县民政局及相关单位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第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法规的规定对续保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核。邹某从2019年8月起,就没有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规定,向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提供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更没有提交续保申请,因此,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路社区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1月5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11月2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18日,多次上门通知邹某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材料以及提交续保申请,并告知邹某:若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通知送达后,邹某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区民政局遂以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核查的事实为依据,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之规定,以邹某未提交续保申请为理由,于2022年1月26日核准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于2022年2月17日将停发最低保障金的结果告知了邹某。同时告知其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邹某已于2022年6月13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简称南岸区法院)起诉,案号为(2022)渝0108行初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邹某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区民政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清单》;2.《行政起诉书》;3.《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4.(2022)渝0108行初7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5.(2022)渝0108行初7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6.(2022)渝0108行初75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7.邹某《下岗证》;8.(2011)广刑终字第58号《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9.邹某《左脚骨髓炎后遗症照片》;10.《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说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2.《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13.《重庆渝盟图文广告制作清单》(打印复印费)。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6日,区民政局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通知邹某从2022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4月25日,邹某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南岸区法院撤销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南岸区法院于6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22)渝0108行初75号。邹某在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其向南岸区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邹某与区民政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邹某已因不服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于2022年4月25日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岸区法院也于6月13日立案,因此,邹某不得再因该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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