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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6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2-08-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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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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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66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志刚,该镇镇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政府(简称南坪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27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09年成为巨成龙湾7-1-2号房屋业主,房屋阳台下面为巨成龙湾商业街。巨成龙湾商业街相关店铺长期违法占到经营,噪音扰民,其反复投诉,均得不到整改,南坪镇政府存在懒政不作为。

刘某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答复意见书》;3.网上12345留言答复截图;4.占道经营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刘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刘某向南坪镇政府信访投诉后,南坪镇政府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要求小区物业加强对巨成龙湾商业街秩序管理,并随同小区物业对经营户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经营户的法律意识,后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刘某作出书面答复。三、刘某请求取缔巨成龙湾商业街占道经营信访事项所涉地点为南岸区巨成龙湾商业街,该区域属小区物业红线范围,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系物业自行收费管理区域。据查,巨成龙湾小区商业街不存在堵塞消防通道、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问题,故南坪镇政府没有必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召集、协调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四、虽不具备执法管辖权,但南坪镇政府、金阳社区本着认真对待群众投诉、积极化解群众矛盾、努力营造和谐、文明小区的原则,为此做了大量的监管工作。

南坪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重庆市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案卷受理办结登记单》;2.《执法现场照片》;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4.《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5.《南坪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签》;6.《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2516日,南坪镇政府收到刘某网上提交的信访申请,66日,南坪镇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并向刘某邮寄送达了该《答复意见书》。

刘某与南坪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南岸区巨成龙湾商业街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属于小区物业红线范围,系物业自行收费管理区域,南坪镇政府不具备执法管辖权。南坪镇政府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商业街不存在消防通道堵塞、夜间噪声扰民等问题,故南坪镇政府认为其没有必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等规定召开联席会议,同时,南坪镇政府进一步要求小区物业加强对巨成龙湾商业街秩序管理,并随同小区物业对经营户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因此,南坪镇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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