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5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静,主任。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予以受理。2022年6月16日,李某某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李某某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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