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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08-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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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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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55

申请人重庆某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彭某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某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于2022413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25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工伤决定书》),于20226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得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合本案事实,虽然彭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但受伤前同事已多次提醒他,造成伤害的活动门板不能踩踏,已有多人从上面摔下过。彭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能充分认识到该区域、该行为的危险性,但仍以身试险,属于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自残行为。其受伤后未第一时间通知用人单位,而是继续损耗受伤的膝盖,且在住院时不顾医嘱,手术后不安心静养、肆意抽烟负重走动,恶意扩大所受伤害,导致二次手术,明显属于故意自残,企图扩大伤害向用人单位索要高额赔偿。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该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11029日,彭某某向该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初步审查,该局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直接送达彭某某。1221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彭某某;同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无法有效地进行邮寄送达等,后于202217日通过《重庆市日报》公告送达重庆某某公司。经调查核实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该局于2022413日作出《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彭某某和重庆某某公司。

该局行政行为实体正确。该局查明,彭某某系重庆某某公司员工,于20213170时许,在渝中区扬子岛酒店28楼中式厨房清洗抽烟净化器时,从操作台上摔下,左下肢受伤。重庆某某公司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向该局提交《答辩状》,明确载明彭某某在重庆重庆某某公司做工以及因工受伤。综合全案材料,彭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该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重庆某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彭某某在复议期间未提交陈述意见书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重庆某某公司于201555日注册成立,经营许可范围包括厨房排烟设备清洗、维护、保养,保洁服务等。

彭某某于202011月入职重庆某某公司,从事厨房清洗等工作。20213170时许,彭某某在渝中区扬子岛酒店28楼中式厨房清洗油烟净化器过程中,从操作台上摔下,左下肢受伤。经重庆南岸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挫伤。

20211029日,彭某某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直接送达彭某某。经彭某某补正相关材料后,区人社局于1221日依法受理该申请,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217日通过《重庆日报》向重庆某某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2413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彭某某和重庆某某公司。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彭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答辩状》《证明》《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重庆南岸区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区人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负有受理、审核和认定的法定职责。

二、区人社局根据彭某某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查明彭某某系重庆某某公司员工,其于20213170时许在渝中区扬子岛酒店28楼中式厨房清洗油烟净化器时,从操作台摔下受伤。彭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事实清楚。

三、区人社局于20211221日受理彭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向重庆某某公司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对彭某某受伤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24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依法送达重庆某某公司和彭某某,程序合法。

综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25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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