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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08-1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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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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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43

申请人成都某某裕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文某某。

申请人成都某某裕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于202241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24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工伤决定书》),于20225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72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依法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公司于2021515日与文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建立时,文某某已年满57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范围。社保经办机构也不能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社会保险的缴纳,因此,不能以文某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认定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文某某摔倒属于意外事件,受伤原因也非工作原因导致。20221211350分,该公司项目环境部组织关于《员工BI规范和安全防范》的培训。会议结束后,员工陆续走出会议室,保洁员殷某某在前面作比划照相动作阻挡了后面的行人,文某某从后面经过时被绊倒导致受伤。事发后几名员工立即搀扶文某某至会议室,并拨打120,文某某于1516分被送至东南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该公司为其垫付了6880元医疗费。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支持该公司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该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文某某于2022223日向该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次日,文某某补齐相关材料,该局受理该申请,同时向成都某某公司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过审查文某某提交的材料及对文某某工友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局于202241日作出《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文某某和成都某某公司。

该局行政行为实体正确。经调查核实,成都某某公司聘请文某某在南岸区茶园荣盛华府项目从事保洁工作。202212114时许,文某某在该项目客服中心参加培训会,散会后行至会议室门口处摔倒受伤。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治疗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不全性骨折;胸骨不全性骨折。文某某所受之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成都某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综上,该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成都某某公司复议请求。

文某某在复议期间未提交陈述意见书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成都某某公司于2021118日注册成立,经营许可范围包括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等。2021515日,成都某某公司与文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文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荣盛华府项目从事保洁工作,合同期限为2021515日起至2022514日止,工资标准为1800/月。2022121日,文某某在茶园荣盛华府物业会议室参加成都某某公司组织的培训会,散会后行至会议门口时摔倒,胸部受伤。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不全性骨折;2.胸骨不全性骨折。

2022223日,文某某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文某某补正相关材料后,区人社局于224日依法受理该申请,并于当日向成都某某公司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41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4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成都某某公司和文某某。

另查明,成都某某公司与文某某签订《劳务合同》时,文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在重庆市南岸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文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委托书》《工伤认定申请接件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劳务合同》《询问笔录》《反馈意见》、文某某病历资料、受伤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区人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负有受理、审核和认定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人社发〔2015252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等规定,成都某某公司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文某某从事保洁工作,文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应当由成都某某公司承担文某某的工伤主体责任。故区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区人社局于2022224日受理文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成都某某公司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对文某某受伤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24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成都某某公司和文某某,程序合法。

综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24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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