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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08-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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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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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40

申请人易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主任。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剑敏,主任。

申请人易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铜元局街道办事处(简称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2257日对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于20225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确认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芭蕉弯片区从2021226日开始启动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征收程序,并从31日开始进行签署补偿协议、领取征收补偿款、搬迁、交房等系列征收行为。其因不认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任何协议。2022425日,芭蕉弯片区征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其家门口张贴了《限期搬迁通知》,称其芭蕉弯662单元5号住房已经被南岸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限其于2022427日前搬离。57日上午940分许,区住房城乡建委联合铜元局街道办事处、芭蕉弯社区居委会、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维稳队、某拆迁公司、搬家公司等多家单位,在没有事先通知本人,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以“排除危房”的名义,对其位于铜元局芭蕉弯662单元5号的合法住房实施强制拆迁。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而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是不具有申请危房鉴定申请资格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根据最高法判例,征收程序启动后市、县级政府,以案涉房屋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构成滥用职权。区住房城乡建委和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程序启动以后,又以“排除危房”的名义对其房屋作出的强制拆迁行为,是典型的以排危代替征收的违法逼迁手段,既滥用职权又程序违法。因此,请求确认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易某某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书》;3.《委托书》;4.《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是对涉案房屋采取紧急排危抢险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未侵犯易某某的合法权益。因发现易某某所有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次制作了《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危险房屋通知书》《限期搬迁通知书》《现场笔录》等相关文件并依法送达给易某某,拆除当天依法通知易某某到场(实际未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委托公证处就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随后将物品打包存放于过渡房内,没有侵犯易某某合法权利。

二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尽管易某某的房屋因存在安全隐患且易某某未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隐患,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房屋采取了紧急排位抢险措施,但易某某的征收补偿权益并未丧失。区住房城乡建委愿意根据法律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易某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铜元局街道办事处愿意提供协助。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安全巡查报告》;5.《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6.《南岸区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7.安鉴南字〔2022〕第010号《南岸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性鉴定)报告》;8.《危房告知函》;9.南住建危通(2022005号《危险房屋通知书》;10.《限期搬迁通知》;11.《物品清点单》;12.《照片》;13.《证明》;14.《现场笔录》。

经审理查明:2022411日,铜元局芭蕉弯社区向铜元局街道办事处作出《房屋安全巡查报告》,报告认为涉案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418日,铜元局街道办事处作出《南岸区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委托区安鉴办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420日,铜元局街道办事处作出《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告知芭蕉弯村662-5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未自行委托鉴定的,将按规定代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24日,区安鉴办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属于C级危房,建议停止使用,必要时整体拆除。425日,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危房告知函》,请铜元局街道办事处立即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隐患整改。同日,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南住建危通(2022005号《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芭蕉弯66号住用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同日,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限期搬迁通知》,通知易某某于2022427日前搬离该危险房屋,停止对该危险房屋的使用,同时,要求其自行根据鉴定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否则,相关单位将代为采取治理措施。57日,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紧急排危抢险,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将涉案房屋内物品打包存放于过渡房内。

上述事实有易某某、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的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等规定,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对危险房屋监督管理的职责。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第十一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二)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化学腐蚀、车辆碰撞以及房屋周边施工、生产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安全的;(三)出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迹象的。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等规定,易某某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其有权就涉案房屋向区安鉴办申请危房鉴定,如果易某某拒绝鉴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才可以启动代为委托鉴定程序。本案中,铜元局街道办事处于2022418日向南岸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作出《南岸区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于420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告知易某某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未自行委托鉴定的,将按规定代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在向易某某作出《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之前,就先行委托南岸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房屋进行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只有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代为治理。本案中,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事实,故其作出的紧急排危抢险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同时,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尚无证据证明在其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之前依法通知了易某某到场,故该强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的强制拆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鉴于涉案房屋已经拆除,没有撤销的必要,故该强拆行为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铜元局街道办事处和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257日作出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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