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13号
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申请人熊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社保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南岸人社退撤〔2021〕68号《关于撤销熊某某退休的决定》(简称《决定》),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申请人称:其为参战立功人员,退伍后在政府机关工作二十多年。因特赦,其与其他被正常释放的罪犯有所区别。其符合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也如实提供所有资料,未弄虚作假,现区人力社保局又称其不符合退休条件并停发养老金。
熊某某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决定》;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刑赦字第00004号《特赦裁定书》;4.(2015)汉江监字第695号《释放证明书》;5.《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6.《奖励登记表》;7.《奖励审批报告表》;8.《战士职务晋升报告表》;9.《退伍军人登记表》;10.《婚育情况证明》;11.《重庆市离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被申请人称:一、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16年11月7日,熊某某向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原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简称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审核熊某某原始档案等退休资料(无相关服刑资料),再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熊某某符合退休条件,区人力社保局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对熊某某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熊某某于2016年11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2020年7月,区人力社保局接收到司法部、人社部下发的191条服刑人员违规领待的疑点信息,经核实,熊某某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有服刑经历,通过复核熊某某相关退休资料,区人力社保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并于2021年12月31日直接送达给熊某某。
二、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体正确。一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特赦后犯罪分子再犯罪也有可能构成累犯,可知特赦人员与正常释放人员的区别在于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施行之日起,可免除符合特赦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后续刑期,并非免除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
二是经对熊某某档案进行查实,其于1977年1月在四川省万源县应征入伍;1985年1月退伍;1985年4月,进入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工作;2008年10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2012年1月13日开始服刑,2015年9月29日因特赦予以释放。
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干部、工人,又重新参加工作,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及《关于视为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51号)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为缴费年限。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为2014年10月(含),即2014年10月以前的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为缴费年限。故申请人服刑前的工作时间(1977年1月至2008年10月)不能认定为视为缴费年限。熊某某于2008年10月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段为2008年11月至2013年10月(共计60月),但熊某某于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计21月)期间服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规定,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熊某某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数为39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由于熊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故不符合退休条件,应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撤销申请人退休的决定。
三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针对司法部、人社部于2020年7月下发的191条疑点信息,南岸区启动了清理受刑事处罚人员违规领待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开展待遇清退、重新认定缴费年限、退休撤销等工作。由于熊某某的领待信息属于前述司法部、人社部下发的疑点信息,经核实,熊某某存在服刑经历,通过复核熊某某相关退休资料,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熊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应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撤销熊某某退休的决定。
区人力社保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3.《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4.(2015)汉中刑赦字第00004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裁定书》(简称《特赦裁定书》);5.(2015)汉江监字第695号《释放证明书》;6.《决定》;7.《退休文书送达回证》;8.《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9.《退伍军人登记表》;10.南委组〔85〕124号《关于熊宗太同志工资定级的通知》;11.《重庆市南岸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备案表》;12.《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13.《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14.《奖励登记表》;15.《奖励审批报告表》;16.《战士职务晋升报告表》;17.《退伍军人登记表》;18.《婚育情况证明》。
经审理查明:熊某某于1977年1月在四川省万源县人民武装部应征入伍,于1979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于1985年1月1日退伍。1985年4月,熊某某进入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工作。2008年10月10日,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决定给予熊某某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2014年6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8月11日,熊某某被送至陕西省江汉监狱服刑。2015年9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特赦裁定书》,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罪犯熊某某予以特赦。2015年9月29日,陕西省汉江监狱作出《释放证明书》。2016年11月7日,熊某某向原南岸区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12月9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退休审批决定。针对司法部、人社部于2020年7月下发的191条疑点信息,南岸区启动了清理受刑事处罚人员违规领待工作,由于熊某某的领待信息属于前述疑点信息,区人力社保局经核实,认为熊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2021年12月29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决定》,撤销准予熊某某退休的决定,收回《退休证》,并于12月31日将该《决定》直接送达给熊某某。
熊某某与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以及《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规定,区人力社保局具有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退休审批工作的职权。
但是在本案中,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渝人社发〔2012〕251号《关于视为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未列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同时,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渝人社函〔2022〕18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回复行政复议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中也未明确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有效以及是否履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等。故区人力社保局不能直接将该文件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决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南岸人社退撤〔2021〕68号《关于撤销熊某某退休的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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