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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03-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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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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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69

申请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丁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社保局)于20211111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16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12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工伤的事实和依据错误。一是区人力社保局将丁某下班回家时下楼摔倒的事实认定为丁某准备下班回家时下楼摔倒,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丁某下楼摔倒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更不是工作原因引起。二是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综上,丁某是在下班途中摔倒受伤,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函》;6.《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二份;7.《认定工伤决定书》;8.南岸人社伤险受字〔2021157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是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11018日,某某公司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无丁某受伤的有效医疗诊断材料,区人力社保局当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给某某公司。1019日,某某公司补齐医疗诊断材料后,区人力社保局当日予以受理。1111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给某某公司和丁某。二是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体正确。丁某系某某公司职工,其于202192416时许,准备下班回家,在公司下楼梯时摔倒,右足受伤。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某某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提供工友的证词,均证明丁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丁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综上所述,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区人力社保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南岸人社伤险登字〔20212129号《工伤认定申请接件登记表》;4.南岸人社伤险补字〔2021468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4257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5.南岸人社伤险受字〔2021157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4278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6.《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南岸人社伤险送达〔20214770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7.《授权委托书》;8.《临时用工协议》;9.《事故伤害证明材料》二份;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11.重庆慈佑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情况说明》;12.《重庆慈佑中西医结合医院DR影像诊断报告》;13.《重庆市东南医院门诊病历》;14.丁某受伤照片。

第三人丁某在复议期间未提供陈述意见书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96日,某某公司与丁某签署《临时用工协议》,协议期限为一个月,自202196日起至20211015日止,某某公司安排丁某在打包岗位工作。9241615分,丁某下班回家,在公司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右足受伤,后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1018日,某某公司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将该告知书直接送达某某公司。1019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某某公司。1111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某某公司和丁某。

某某公司、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区人力社保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有权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规定,区人力社保局受理某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丁某是下班时在公司下楼时摔倒,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为工伤认定依据更为贴切,但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1111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16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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