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65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剑敏,该局局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贸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简称区城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渝南岸城管限拆〔2021〕14085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简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是区城管局在明知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仍然作出限拆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某某工贸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河口场片区。2016年,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重庆经开区)发布《关于广阳镇河口场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的通告》,通知棚户区改造房屋的所有权人开展自治式征收。2020年11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发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广阳镇河口场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确定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即涉案房屋是征收对象,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征收程序予以处理。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前,重庆经开区国土管理所对案涉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企业设施设备等进行调查认定,并于2020年6月23日公布了《关于广阳镇河口场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示的通知》,确定某某工贸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河口场的房屋有产权面积2525平方米、无产权面积5423.33平方米,且确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细则予以补偿,即区政府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城管局在明知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区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再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案涉房屋作出认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二是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首先应对建筑是否属违章建筑作出认定,在作出认定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区城管局未经认定程序直接作出限拆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行为具备行政处罚的性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区城管局作出限拆决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三是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某工贸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通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按现状拍卖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和房屋,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获得的财物当然具备合法、可流通、有价值的法律属性和物权价值。某某工贸公司于2008年3月3日与南岸区广阳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转让协议》,取得巴国用(1990)5800号土地及工业用房。因取得的拍卖房屋存在多处破损,为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必要修缮,并未进行违章修建。区城管局在决定书中所认定的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区城管局认定该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某某工贸公司提交的证据:1.《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旷雪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所函》;7.《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二份。
被申请人称:一是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9月2日,该局对涉嫌修建违法建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后认定某某工贸公司于2006年通过司法拍卖购得重庆市南岸区锡勒旺化工厂五栋建筑及2008年从广阳镇农业服务中心购买工业用房及土地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违法建筑面积为4718.5平方米。9月6日,该局向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协助调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复函认定上述增扩建(构)筑物确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2021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向某某工贸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期间某某工贸公司陈述,案涉建(构)筑物均不是其公司修建,除有产权登记的其他建(构)筑物均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某某工贸公司是案涉建(构)筑物的买受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状态、行为进行消除的义务,该局以某某工贸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另外,因案涉建(构)筑物现已非出卖人(实际修建者)进行管理,要求出卖人进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将不利于某某工贸公司的民事权益。以某某工贸公司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是恢复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必要手段,符合妥当性原则。且针对出卖人引发的违法状态,对某某工贸公司的行政决定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未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已经考虑到某某工贸公司并非违法建设行为人,符合必要、均衡的原则。因此,该局认定案涉建(构)筑物系违法建筑,并以某某工贸公司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具有事实依据,证据充分。
二是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某某工贸公司的房屋已经过政府征收程序,但均是对合法的权属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根据该局勘验笔录及测绘报告也明确了某某工贸公司合法产权部分为2525平方米,未认定为违法建筑。某某工贸公司所称重庆经开区国土管理所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企业设施设备等进行的调查认定,系政府征收部门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进行征收前的法定程序,与该局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某某工贸公司混淆了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此外,该局在调查讯问笔录中已告知某某工贸公司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某某工贸公司也于2021年11月26日向该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确认违法建筑修建人的公告〉的异议》,提出了具体的申辩内容。因此,该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告知了某某工贸公司所享有的行政权力。
区城管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案卷》;2.渝南岸城管违建立案〔2021〕14085号《查处违法建筑审批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南城管函〔2021〕282号《城市违法建设执法协助调查函》;7.南岸规资函〔2021〕475号《关于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协助调查的复函》;8.渝南岸城管调勘通〔2021〕14085号《调查询问及勘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渝南岸城管询录〔2021〕14085号《调查询问笔录》;10.渝南岸城管勘录〔2021〕14085号《勘验笔录》;11.《违法建筑案件会审表》;12.《试听资料制作说明》;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14.《转让协议》;15.2016年字第910号《土地登记查询证明》;16.《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五份;17.《重庆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18.《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委托)》;19.《房产分户图》十六份;20.《营业执照》;21.《测绘资质证书》;22.《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23.《初级专业资格证书》;24.《房产证》;25.《关于确认违法建筑修建人的公告》;26.关于对《关于确认违法建筑修建人的公告》的异议;27.《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8.《试听资料制作说明》;29.《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筑执法结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日,区城管局向某某工贸公司作出《调查询问及勘验通知书》,并于当日将该通知书直接送达某某工贸公司。9月6日,区城管局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协助调查。9月9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复函,函告区城管局未查询到涉案认定上述增扩建(构)筑物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9月21日至9月23日,区城管局对某某工贸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9月23日,区城管局对某某工贸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某某工贸公司陈述称,案涉建(构)筑物系其在2006年拍卖和2008年从广阳镇农业服务中心购买所得,并一直由其使用,但均不是其修建,除有产权登记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均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9月30日,区城管局对广阳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11月20日,区城管局作出《关于确认违法建筑修建人的公告》并通过报社进行公告。11月26日,某某工贸公司向区城管局提出《关于对<关于确认违法建筑修建人的公告>的异议》。12月1日,区城管局对某某工贸公司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认定某某工贸公司在南岸区广阳镇河口场1栋、2栋、3栋、4栋、5栋扩建的现浇砖混、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及在厂区内新建的13处砖混彩钢、钢架彩钢棚结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为4718.5平方米。
某某工贸公司、区城管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某某工贸公司申请称涉案房屋是由其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和与广阳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必要修缮。某某工贸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区城管局询问时说明除有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并非该公司修建。第二,广阳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区城管局的调查询问时说明某某工贸公司厂区内部分建筑物的部分墙体和屋顶与转让前有区别。重庆市某某土地房屋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中所测量的面积为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而非某某工贸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的面积。第三,区城管局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中认定某某工贸公司在南岸区广阳镇河口场1栋、2栋、3栋、4栋、5栋扩建的现浇砖混、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及在厂区内新建的13处砖混彩钢、钢架彩钢棚结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为4718.5平方米。第四,区城管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涉案建筑的违法状态由出卖人引发,某某工贸公司为涉案建筑的买受人。故区城管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违法建筑是否全部为某某工贸公司修建以及某某工贸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的面积是否达到了4718.5平方米等事实。故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渝南岸城管限拆〔2021〕14085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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