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5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银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赟,该镇镇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简称迎龙镇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迎龙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
申请人称: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银河路24号旁的房屋,因迎龙老街建设项目的不当施工而造成毁损。迎龙镇政府作为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房屋因拆迁损坏。迎龙镇政府在未解决其房屋损坏赔偿问题前,就委托鉴定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鉴定,并向其下发《违法建设告知书》,称其房屋系危房或违法建设。其认为迎龙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也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建设告知书》;3、《鉴定报告》(NO:J/J 21-030-00052)
被申请人称:经查王某某所有的案涉房屋位于迎龙镇蹇家边下中街村民小组,审批占地面积75㎡,建筑面积为150㎡,批准层数为一楼一底,但实际修建农房占地面积约180㎡,建筑面积约850㎡,楼层为三楼一底,严重超出批准的修建面积。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违反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迎龙镇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对王某某送达《违法建设告知书》。
因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聘请的重庆某某房屋拆迁公司在拆除迎龙老街建设项目银河路24号房屋时对王某某户房屋造成损坏。该房屋长期用于出租经营,房屋损坏对周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隐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0号)关于“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各区县要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的规定,该镇于2021年10月11日书面告知王某某在3日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如在3日内申请人未对房屋进行检测,该镇将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对王某某的房屋进行检测。因王某某在3日内未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检测,该镇特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王某某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Dsu级,安全等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规定,并于2021年10月29日将鉴定报告送达申请人。该镇认为,其送达《违法建设告知书》和《鉴定报告》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
迎龙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重庆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0号);3、《违法建设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经迎龙镇政府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量检验中心)于2021年10月22日对迎龙镇蹇家边村下中街村民小组银河路24号旁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建议加固维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2021年10月29日,迎龙镇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告知书》,认为涉案房屋已鉴定为D级危房不能居住,且王某某户于2013年四合一项目已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属征地线外房,应拆未拆,请王某某限期自行拆除。
王某某、迎龙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迎龙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是否影响王某某的权利和义务,该告知书是否合法等。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见,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其中最核心的条件之一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迎龙镇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告知书》,明确告知王某某,该户已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属征地红线外房屋,应拆未拆,请其限期自行拆除。而质量检验中心的作出《鉴定报告》,仅建议加固维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并未要求王某某房屋必须整体拆除,迎龙镇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经无法加固维修和局部拆除,同时,该告知书认为涉案房屋应拆未拆,故该告知书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鉴定报告》所建议的范围。因此,迎龙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对王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任何人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等权利。本案中,质量检验中心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鉴定报告》后,迎龙镇政府于10月29日就发出了《违法建设告知书》,综合全案的证据,迎龙镇政府既不能证明王某某是否拒绝申请危房鉴定以及是否收到该《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是否留给王某某足够的自行整改时间。同时,迎龙镇政府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应拆未拆。故迎龙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三、本案因迎龙老街拆迁建设项目而引发的纠纷,如果王一平户已经享受过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而涉案房屋又位于征收拆迁范围内,那么王某某户不能再次享受住房安置,但仍有按照相关征地拆迁政策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征地拆迁部门也应当积极与王某某进行协商,尽早地与王某某户签订补偿协议,化解行政争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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