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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11-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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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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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40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康百灵,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简称长生桥镇政府)于2021820日作出的南长府依复〔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简称3号《答复书》),于202110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长生桥镇政府作出的3号《答复书》。

    申请人称:1981年至1983年,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承包给社员的承包地为185亩。1996年至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土地承包登记、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截止2001年,铺子岗社有农业人口212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人民政府置换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01106号)批准征用莲池村铺子岗社耕地2.3公顷(即为耕地34.5亩),农转非人口26人。2009430日,长生桥镇政府作出南长府文〔200976号《关于撤并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民委员会的请示》(简称76号《请示》),请求撤销沙塘村、莲池村、竹园村、永宁村四个村委员,沙塘村、莲池村剩余人员并入桃花店村。依据该76号《请示》,该镇将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150.5亩承包地和余下的农业人口186人,并入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长生桥镇政府应当将莲池村铺子岗社并入桃花店村186个农业人口所拥有的150.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200985日,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作出了南民发〔2009155号《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的批复》(简称155号《批复》),同意撤销长生桥镇沙塘村、莲池村、竹园村、永宁村建制;长生桥镇政府负责四个村撤销村建制工作,制定撤村工作实施方案并实施。依据以上规定可知,2009年,已将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150.5亩承包地和余下的农业人口186人,并入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根据渝农发(2010289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文件等规定,涉案承包地已经多次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长生桥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长生桥镇政府应完善与莲池村铺子岗社的农村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该镇作为涉案信息的制作者和保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生桥镇政府应当将涉案信息复印一份交与其本人。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从2016年长生桥镇原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土地和人口并入桃花店村后,该镇开始对莲池村铺子岗社并入桃花店村的186人及2001年以后新出生人口所拥有的150.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进行查验、变更登记审核、登记造册,并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该事项于2018年年底完成了,于2021年通过市级验收。故长生桥镇政府应当有案涉信息公开的资料,能够将案涉信息公开的资料复印一份交与其本人。因此,请求撤销3号《答复书》。

赵某提交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南长府答〔20202号《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3.2020)渝0108行初131号《行政判决书》;4.《信息公开完善告知函》;5.南长府答〔20206号《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6.2021)渝010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7.南长府依复〔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查询;8.渝府地〔2021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人民政府置换土地的批复》;9.渝办公开〔201916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0.渝办公开〔202076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11.《补正申请书》;12.渝办公开〔20209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3.《关于撤并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民委员会的请示》;14.《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的批复》;15.《证明》;16.南岸依复〔20212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7.《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被申请人称:对于该申请,该镇在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1715日作出的(2021)渝010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简称43号《行政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3号《答复书》并向赵某告知具体内容。该镇经档案室检索,没有检索到相关的信息,并且附有检索光盘说明检索过程。同时申请人赵某也多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该镇前几次的回复中已经通过区档案馆查询后给付了赵某。赵某的这类诉求属于多次重复提出,已无实质意义。该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进行送达,故该镇作出的3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长生桥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2021)渝010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2.南长府依复〔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检索光

盘》;4.《快递单》;5.《信息公开检索证明》;6.《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赵某于2020312日向长生桥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长生桥镇政府于2020325日作出南长府答〔20202号《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行初1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要求该镇重新处理赵某申请事项。929日,长生桥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告知函》,告知赵某申请无具体起止时间和具体范围等内容,请收到该函5个工作日内明确并进行书面回复。109日,赵某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具体要求公开从1981年至2020212日期间与南岸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有关的土地承包类案卷目录、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清册、土地承包使用权证面积、土地承包面积清册。1020日,长生桥镇政府作出南长府答〔20206号《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简称6号《答复书》),告知赵某,经检索没有查到其申请的资料,其要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建议其向重庆市南岸区档案馆查询所需资料。后赵某不服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7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43号《行政判决书》,以长生桥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为由,判决撤销6号《答复书》,并责令长生桥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赵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820日,长生桥镇政府作出3号《答复书》,告知赵某该镇未检索到1981年至2020212日期间与南岸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有关的土地承包类案卷目录、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清册、土地承包使用权证面积、土地承包面积清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825日,长生桥镇政府将3号《答复书》邮寄送达赵某。

赵某与长生桥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长生桥镇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本案中,长生桥镇政府在43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3号《答复书》,故该答复书符合答复的时限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长生桥镇政府作出3号《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

首先,本案中,赵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已经多次反复地向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长生桥镇政府等单位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其要求公开1981年至2020212日期间与南岸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有关的土地承包类案卷目录、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清册、土地承包使用权证面积、土地承包面积清册,从其申请的内容来看,该信息已经明确、具体。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举证规则,行政机关如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这种合理的检索,包括检索范围是否合理,即对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是否均进行检索;检索方法是否合理、全面,既对文号、题名、主题词、内容等方面是否全面进行检索。本案中,长生桥镇政府即对该镇档案室的书面文件进行手工检索,又对相关电子文件进行系统检索,应该说该镇检索的范围是合理的。同时,该镇检索的关键词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土地承包类案卷目录、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清册、土地承包使用权证面积、土地承包面积清册等,包含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键信息。因此,长生桥镇政府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

最后,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一般希望通过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将获取的信息作为下一步诉讼、信访和举报的证据材料,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一种客观状态,行政机关因未履行职责而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以及因保管不善导致相关信息遗失等而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不影响该政府信息答复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本案中,赵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76号《请示》、155号《批复》、渝农发(2010289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等文件精神,推断出长生桥镇政府肯定存在上述涉案信息,但信息公开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够通过主观臆断或推断而得出结论,长生桥镇政府经过合理的检索后,仍未查找到涉案信息,赵某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查找涉案信息。

因此,长生桥镇政府作出的3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长府依复〔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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