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39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6号。
法定代表人:康百灵,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南长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简称2号《答复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书》。
申请人称:1981年至1983年,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承包给社员的承包地为185亩。1996年至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土地承包登记、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截止2001年,铺子岗社有农业人口212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人民政府置换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01〕106号)批准征用莲池村铺子岗社耕地2.3公顷(即为耕地34.5亩),农转非人口26人。2009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南长府文〔2009〕76号《关于撤并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民委员会的请示》(简称76号《请示》),请求撤销沙塘村、莲池村、竹园村、永宁村四个村委员,沙塘村、莲池村剩余人员并入桃花店村。依据该76号《请示》,该镇将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150.5亩承包地和余下的农业人口186人,并入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莲池村铺子岗社并入桃花店村186个农业人口所拥有的150.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2009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作出了南民发〔2009〕155号《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的批复》(简称155号《批复》),同意撤销长生桥镇沙塘村、莲池村、竹园村、永宁村建制;被申请人负责四个村撤销村建制工作,制定撤村工作实施方案并实施。依据以上规定可知,2009年,已将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150.5亩承包地和余下的农业人口186人,并入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155号《批复》的规定,2009年,将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150.5亩承包地和余下的农业人口186人,并入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后,与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的资料,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2009年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150.5亩承包地和余下的农业人口186人,并入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后,与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合并的资料,复印一份交与其本人。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从2016年长生桥镇原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土地和人口并入桃花店村后,该镇开始对莲池村铺子岗社并入桃花店村的186人及2001年以后新出生人口所拥有的150.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进行查验、变更登记审核、登记造册,并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该事项于2018年年底完成了,于2021年通过市级验收。故被申请人应当有案涉信息公开的资料,能够将案涉信息公开的资料复印一份交与其本人。因此,请求撤销2号《答复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南长府依
复〔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2021)渝0108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4.南长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查询单号;5.渝府地〔2021〕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人民政府置换土地的批复》;6.渝办公开〔2019〕16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7.渝办公开〔2020〕76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8.《补正申请书》;9.渝办公开〔2020〕9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0.《关于撤并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民委员会的请示》;11.《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长生桥镇沙塘村等四个村的批复》;12.《证明》;13.南岸依复〔2021〕2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4.《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于该申请,该镇在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渝0108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42号《行政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2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告知具体内容。该镇经档案室检索,没有检索到相关的信息,并且附有检索光盘说明检索过程。同时申请人申请人也多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该镇前几次的回复中已经通过区档案馆查询后给付了申请人。申请人的这类诉求属于多次重复提出,已无实质意义。该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进行送达,故该镇作出的2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2021)渝0108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2.南长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检索光盘》;4.《快递单》;5.《信息公开检索证明》;6.《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铺子岗并入桃花店大塘湾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09年长生桥镇原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土地和人口并入桃花店村后与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的资料。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南长府依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没有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后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号《答复书》,并责令公开上述信息。7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42号《行政判决书》,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为由,判决撤销1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2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镇未检索到2009年长生桥镇原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土地和人口并入桃花店村后与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的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8月25日,被申请人将2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42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2号《答复书》,故该答复书符合答复的时限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2号《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已经多次反复地向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等单位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其要求公开2009年长生桥镇原莲池村铺子岗社余下的土地和人口并入桃花店村后与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的资料。从其申请的内容来看,该信息已经明确、具体,即需要被申请人公开2009年铺子岗社与大塘湾村民小组合并的相关资料。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举证规则,行政机关如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这种合理的检索,包括检索范围是否合理,即对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是否均进行检索;检索方法是否合理、全面,既对文号、题名、主题词、内容等方面是否全面进行检索。本案中,被申请人即对该镇档案室的书面文件进行手工检索,又对相关电子文件进行系统检索,应该说该镇检索的范围是合理的。虽然申请人只申请公开2009年的相关信息,但该镇检索时间的跨度是从2002年至2018年,故该镇检索时间的范围相当全面,防止因申请人时间记忆错误,无法获取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这样更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镇检索的关键词为长生桥镇莲池村铺子岗社、桃花店村大塘湾村民小组等,包含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键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
最后,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一般希望通过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将获取的信息作为下一步诉讼、信访和举报的证据材料,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一种客观状态,行政机关因未履行职责而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以及因保管不善导致相关信息遗失等而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不影响该政府信息答复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76号《请示》和155号《批复》等文件精神,推断出被申请人肯定存在上述涉案信息,但信息公开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够通过主观臆断或推断而得出结论,被申请人经过合理的检索后,仍未查找到涉案信息,申请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查找涉案信息。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长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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