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14号
申请人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局局长。
第三人喻某某。
申请人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1〕6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予以受理。2021年8月26日,某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某某公司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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