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2号
申请人韩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梁,该镇镇长。
申请人韩某某、陈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坪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作出南岸府复〔2021〕1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责令南坪镇政府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8日,其作为竞地某某某小区(以下简称某某某小区)业主代表,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南坪镇政府党委办公室递交《要求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南坪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21年1月7日上午电话告知其本人,因某某某业委会不愿意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而无法召开会议。其对南坪镇政府的口头答复不理解,于当日下午2时到南坪镇政府规建办了解不召开联席会议的缘由,后又找到镇长反映情况,希望能重视业主递交的《申请》,但镇长未给予明确的答复,只是表示如果不服被南坪镇政府的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后其又到该镇规建办反映某某某小区公共收益存在的问题并据理力争,希望能够重视业主递交的《申请》。事后,该镇未向其书面答复对该《申请》的处理意见和不予召开会议的理由。2020年11月14日,该镇在未公告的情况下,安排城管、综治巡防等政府公职人员进驻某某某小区,为没有合法手续的施工单位野蛮修剪乔木维持现场秩序。因此,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责令该镇依据《申请》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特别是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未依法与乔木修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如何向乔木修剪施工单位支付修剪费用的问题。
韩某某、陈某某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3、《要求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的申请》;4、《某某某业委会独自管理公共收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5、《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的收支公示》(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6、《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的收支公示》(2018年1月-4月);7、《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的收支公示》(2018年5月-11月);8、《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收支公示》(2018年12月-2019年3月);9、《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的收支公示》(2019年3月-2019年9月);10、《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的收支公示》(2019年10月-2020年4月);11、《某某某小区公共收入的收支公示》(2020年5月-2020年11月);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了解,2018年至今,由于某某某小区个别业主对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和动用小区大修基金、公共收益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造成该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及其他业主分歧较大,小区矛盾比较尖锐。该镇数次组织某某某小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各方召开关于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置会,并邀请区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科相关同志介入某某某小区业委会与举报人的纠纷调处,但当事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取得预期效果。期间,举报人30余次通过市长信箱、群工系统、电话投诉等信访渠道向该镇反映某某某业委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未发现存在信访人反映的相关问题,该镇均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信访人作出回复。随后,以韩某某为代表的部分业主将其认为某某某小区业委会存在的相关问题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2月30日,南岸区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简称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韩某某等起诉撤销所提出的有关决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包括施工预算、改造方案、全部招投标行为等,均不属于审查认定前述决议是否合法的法律条件,对原告提出的相应主张和理由,不再予以审查。对韩某某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相关理由,法院认为某某某业委会均未违法。后韩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2020年12月28日,韩某某等部分业主向该镇递交了《申请》。2021年1月6日,该镇联系某某某小区业委会成员谢某某,组织双方就有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沟通。业委会答复称,前期召开的数次物业联席会议双方分歧意见较大,难以达成共识,且常常演变成无谓的相互指责攻击。基于此,业委会明确表示难以通过协调方式解决双方分歧,拒绝与韩某某等人面对面对话进行协商。业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明确拒绝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分歧。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无法实现韩某某要求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纠纷的目的。2021年1月7日,该镇对不能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有关情况向韩某某进行电话告知说明,并于2月1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其邮寄《答复群众意见书》,明确说明因业委会成员拒绝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不具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条件。同时,基于本次申请内容和韩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求部分内容重合,且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故决定不组织召开物业联席会议。故该镇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办理相关情况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因此,请求依法驳回韩某某、陈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南坪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 :1、《微信聊天截图》;2、《答复群众意见书》;3、《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情况说明》;5、《照片》;6、《南坪镇政府关于召开物业联席会议的通知》;7、《某某某小区物业联席会会议记录》。
经审理查明:韩某某、陈某某系某某某小区物业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具有业主身份,某某某业委会于2017年5月2日,经南坪镇政府备案登记,现某某某小区总建筑面积112376.51平方米,业主总人数763户。2020年12月28日,韩某某向南坪镇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南坪镇政府组织召开管理联席会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12月31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简称南岸区法院)作出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韩某某等人要求撤销某某某业委会相关决定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6日,南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就召开协调会一事通过微信与业委会成员联系,业委会成员表示不愿意与韩某某进行沟通。2021年1月28日,南坪镇政府作出南坪镇信访〔2021〕16号《答复意见书》,告知韩某某业委会不愿参加协调会,不具备组织召开的条件,对其提出的同样的问题以法院判决为最终决定。2月2日,南坪镇政府将该《答复意见书》邮寄给韩某某。
另查明,南坪镇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在兴隆社区组织某某某业委会与韩某某、陈某某召就物业管理方面等问题进行协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会上,南坪镇政府要求某某某业委会对韩某某、陈某某提出的六个问题于4月9日前再次进行答复。4月9日,某某某业委会作出《对某某某韩姓业主有关问题作答》。4月12日,韩某某领取该文件。
韩某某、陈某某与南坪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等规定,南坪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南坪镇政府收到韩某某、陈某某的《申请》后,已在合理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九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事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前款所列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相关规定,韩某某、陈某某向南坪镇政府提出《申请》,其目的是要求南坪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某某某业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的问题,而小区公共收益问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果需要南坪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来解决该问题,则须由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提出异议或者该镇认为工作需要才能启动,显然申请人韩某某、陈某某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的法定条件。本案中,韩某某、陈某某向南坪镇政府提出《申请》时,对某某某业委会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和业委会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且前期业委会成员也不愿意与韩某某、陈某某进行协调,南坪镇政府认为该业委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公共收益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尚需调查、裁量,同时,南岸区法院也就韩某某、陈某某撤销业委会相关决定一案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故而南坪镇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出发,未在本复议之前召开联席会议。后在复议机关的磋商下,南坪镇政府组织某某某业委会、申请人韩某某、陈某某等召开了联席会,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故南坪镇政府也不存在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抄送: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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