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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1-02-0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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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0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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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11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珊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565239

    法定代表人:胡渝清,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18日作出的《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意见书》(简称《答复书》),于2021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其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过程中,未向其本人、强本投资有限公司、满之家商业有限公司作任何调查,仅凭开发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相关事实,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和行政不作为问题。首先,贷款没办下来,不是其本人没有提供相关手续,实际上,其在规定时间内到了指定银行渝北城南建设银行办理了相关手续,因银行审查时认为开发商对商铺估价过高,贷不到合同约定的五成,故银行就退件给开发商。其次,产品介绍的过程、售房部沙盘展示以及合同附图均显示该商铺前面无任何遮挡物,签约前被举报人也未对门前的这堵墙体进行充分的告知。几个月后业主发现门市的门前已建起了一堵宽约8米的墙体,该墙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车库出风口,一部分是风窗柱,该墙体把门市全部遮挡,门市毫无采光,这让其购买的这套门市价值大打折扣,这样的门市根本达不到合同目的。该车库出风口并非承重墙,该项目的筑博设计有限公司邱设计师及几位同事一起出具了设计变更草图,完全可以把车库出风口改成像重庆新光天地商场一样的地面出风。最次,团购费15万并非重庆满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而是正凡地产公司财务人员故意打进了重庆强本投资有限公司账户,重庆强本投资有限公司让重庆满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2张服务费发票,其从未接触过重庆强本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满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没有享受过他们的任何服务。重庆正凡地产公司财务人员贾正新也说这笔团购费是他们公司收取,不可能给中介公司。重庆满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军也说正凡地产公司和重庆强本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他们没收到钱,而且15万元团购费没写进合同,这就违反了合同法和明码标价原则,故重庆正凡地产公司“泽科弹子石”项目在收取团购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最后,《答复书》认为“开发商与其多次沟通并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与事实不符。3年多以来,其无数次去售楼部,售楼部主管罗杰都说领导不在,他会给领导汇报,但至今为止,开发商负责人也从未出面给一个具体说法,开发商欺诈销售、违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不准向业主收取团购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未解决。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正凡地产开具的《收据》2张;3、满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4、《9部门联合严打楼市违法销售行为》;5、客户贷款档案资料袋封面及刘星电话;6、相关业主报道视频及文字资料;7、《市长公开信箱》;8、《上游新闻》;9、《泽科弹子石中心会员优惠申请书及承诺书》;10、《银联POS单据》;11、《交易记录》;1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3、《重庆强本千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信息;14、《重庆泽本祥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营业信息;15、《重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营业信息;16、《聊天记录》;17、《结婚证》复印件;1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9、《照片》;20、《录音文字资料》;21、《通话记录》;22、《庭审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该中心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我市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该职能已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前身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移交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我中心系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属机构,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渝国土房管〔20167号),我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为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因此,我中心是受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开展本辖区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具备独立承担因监管职能引起的法律责任能力,本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是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起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涉嫌价格、宣传等行为的违规认定和处理,其职责属于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2号)明确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违规行为”等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起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涉嫌价格、宣传等行为的违规认定和处理,其职责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职能部门。综上所述,该中心作为本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2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渝国土房管〔20167号); 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签报笺》;4、《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5、《复议申请》;6、《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7、《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8、《受伤情况说明》;9、《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南岸区弹子石正街67号、谦太巷12号、太平巷3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回复》;10、《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11、《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意见书》;12、《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81029日,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作出渝南岸工商经通字〔20181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重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对其反映购买商铺有遮挡墙的问题,建议向重庆市房屋主管执法部门反映处理。20191021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弹子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渝南岸市监弹终字〔20191021号《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弹子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和重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所决定终止调解。202011月,申请人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书面反映重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涉嫌欺诈销售和违规收取团购费等问题。后巡视组将该投诉件转交给重庆市南岸区信访办公室。202012月,重庆市南岸区信访办公室又将该投诉件移交给被申请人进行处理。2021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暂未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建议其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及渝国土房管〔2016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关于“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任务为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等规定,被申请人系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局属事业单位,其受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办理南岸区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事务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机构改革,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将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职责移交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局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直接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该中心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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