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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日期:2023-06-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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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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