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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634E/2020-00003
  • [ 发文字号 ]
  • 渝司发〔2020〕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6
重庆市司法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0-08-2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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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2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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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司法局要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区县、乡镇两级的公开职责,编制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910日前报我局复核。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729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1年底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本指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包含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覆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以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分为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两类,涉及市、区县、乡镇三个公开层级。其中行政权力类公开事项再分类为行政许可、处罚、给付、奖励等,公共服务类公开事项再分类为咨询、查询、申办、投诉等。各地应当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本地区权责分配实际适当调整,编制完成基层政府﹝包括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送审后于2020年1030日前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依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本级政府权责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业务工作与政务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促”,按照标准目录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市司法局原则上每半年对各区县按照标准目录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各单位要按照“谁履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将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第一平台,集中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公开栏(电子屏)、查阅点、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为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切实便利,推动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

(三)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本标准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渝司办〔2019〕27号)不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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