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自贡市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899475197
法定代表人:丁桂华
单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子同桥村六组63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王亮、王书银、白兴国等48名工人190058元(壹拾玖万零伍拾捌元整)工资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通过EMS专递向你单位邮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5〕5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48名工人工资,并将支付凭证报送我局备案,但你单位于2025年2月25日拒收。我局联合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2月28日周五上午11点到你单位工商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5〕5号),因你单位当时无人办公,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张贴文书的形式留置送达,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2025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委托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岸人社监罚告〔2025〕3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也未提起陈述或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作出罚款14600元(壹万肆仟陆佰元整)的决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报送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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