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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人社监罚〔2023〕1号)
日期:2023-03-2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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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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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单位:重庆幻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宏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9号9幢6-9号

一、基本事实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接到谭某然(身份证号码:500231********4872)、夏某涵(身份证号码:500231********4872)投诉重庆渝青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使用童工行为,经调查,重庆幻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2日至2月24日期间使用童工,我局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黄宏做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3〕1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岸罚告[2023]1号。

二、法律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针对你单位使用两名童工,谭某然(身份证号码:500231********4872)、夏某涵(身份证号码:500231********4872)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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