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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2-0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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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2-0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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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人社监罚〔2022〕3号


被处理单位:重庆财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林    

单位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双峰山路3号8幢1单元6层6-1号

一、基本事实

我局接劳动者周金来、马利智、刘俊波等11人投诉,称你单位未足额支付其2020年10月至 2021年10月份工资。

经我局调查,根据工资明细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属实。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1〕5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劳动者周金来、马利智、刘俊波等11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2022年1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岸人社监理告〔2022〕2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履行整改指令。

二、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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