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人社监罚〔2021〕2号
被处理单位: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纲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色花苑3号附4号
一、基本事实
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南岸人社监询〔2021〕 1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2月2日10时前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同时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岸人社监理告〔2021〕3号),你单位于2021年3月9日提交的申辩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也未按期履行整改指令。
二、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局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7400.00元(柒仟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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