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6号
一、基本事实
我局接劳动者李富源、吴春艳、罗永健、张应彬投诉,诉称你单位未发放其2019年6月至9月份工作期间工资,经我局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0〕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3月23日前足额支付劳动者李富源、吴春艳、罗永健、张应彬2019年6月至9月份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整改指令。2020年4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岸人社监罚告〔2020〕1号),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捌仟元整),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捌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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