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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水利领域>监督管理>双随机公开监管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30P/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3-11-1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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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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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的描述

备注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缴纳监督检查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批复和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水源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取水口标志设立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取水档案、取水台账等资料完善情况;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2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执行计划用水、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统计、用水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措施“三同时”等事项。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和和设施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4

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

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界限、建设内容、结构形式与批复是否一致;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建(构)筑物、弃土弃渣是否影响河道防洪、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是否符合当前大保护的相关政策及其相关规划。

4.是否符合《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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