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9年1*月0*日
身份证号码:50***************37
工作单位和职务:个体户
联系电话:15********0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江路**号附*号
你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12日15时许,唐**在南岸区寸滩大桥长江水域禁捕区、禁钓期进行垂钓,被南岸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经查:
唐**进行垂钓的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款:“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之规定,属于违规垂钓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唐**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指认及现场照片3张;
本机关于 2025年5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渔业)罚告〔2025〕9号),告知了你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你进行垂钓的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垂钓日期属禁钓期,属违规垂钓行为。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款:“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第十六条第二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的规定,当事人于禁钓期内在我区禁捕水域进行垂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在禁捕水域内非法垂钓。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无渔获物,且仅有违反《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中一项情形,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渝农发〔2023〕116号)第193项关于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从轻的裁量阶次,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钓竿1套);
2.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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