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农(动防)罚〔2025〕1号
当事人:***动物诊所(经营者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511324199710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CKB8J77B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
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4日,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接到市民匿名举报***动物诊所有开展动物“三腔手术”行为的举报,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动物诊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动物诊所在其美团账号上发布有开展母猫绝育手术套餐信息,显示接单数为0。***动物诊所负责人丁**陈述其诊所实际经营时间短,地理位置偏,为拓展业务,在不熟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将母猫绝育手术活动信息上了网。丁**知晓其行为违法后,当即下架网上有关母猫绝育手术套餐信息,并主动承认曾实施了一起母猫绝育手术。执法人员经查询该动物诊所处方笺等病历资料,发现一张编号为001283的处方显示,2025年2月15日实施了一起母猫绝育手术,收费288元,处方开具人为执业兽医杨**。因母猫绝育需要做开腹腔手术,超出动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经请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月6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动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小动物常见疾病的诊治和咨询,其开展母猫绝育需要做开腹腔手术,存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3.处方笺1份,证明了违法事实情况;
4.美团平台发布的母猫绝育手术套餐信息和接单信息截图2张,证明了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适格性;
6.《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动物诊疗资质;
7.动物诊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农(动防)罚告〔2025〕 1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动物诊所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所得金额小,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影响,存在《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动物诊所于2025年2月15日开展了1次母猫绝育手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处方等证据资料为证。因母猫绝育手术需要做开腹腔手术,超出动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该行为涉嫌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的规定和《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南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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