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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30P/2020-00043
  • [ 发文字号 ]
  • 渝农发〔2019〕7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2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9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0-2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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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2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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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委(农林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银保监分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号)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进行适时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9521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部门联席会(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区县推荐、市联席会审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定期向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县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单位意见,对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市级部门联席会评定。

第九条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二)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后,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市级部门联席会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市级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市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市级部门联席会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41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市农业农村委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在监测中淘汰的市级示范社数量,在下一次市级示范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经市级农业、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市级示范社,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解释,自20196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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