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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30P/2020-0001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6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8-2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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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2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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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重庆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重庆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村一品”村镇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大力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根据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部开展“一村一品”认定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可按照此《办法》申报认定“一村一品”示范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一个(或几个)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区域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作用明显的乡镇,可按照此《办法》申报认定“一村一品”示范乡镇。

第三条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宗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实施产业兴村强镇行动,打造“一村一品”、“一镇一特”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专业村镇申报,做好遴选、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一村一品”专业村的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好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主导产业突出。专业村主导产业收入占全村农业经济总收入5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专业镇主导产业收入占全镇农业经济总收入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农户占农户总数20%以上。

(二)品牌影响力大。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有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专业村镇优先考虑。

(三)带农增收效果显著。专业村、专业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高于所在镇、所在区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

(四)组织化程度高。成立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数占专业村、专业镇从业农户数比重分别为30%以上和20%以上。专业村镇与龙头企业或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与龙头企业建立产业化联合体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遴选申报。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根据申报条件,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村镇推荐申报。

(二)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村镇进行评审。对贫困地区的村镇,优先支持。

(三)发文认定。根据评审结果,经过网上公示等程序,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

第八条监测程序。

(一)监测对象。监测对象为经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二)监测内容。包括区域经济概况、主导产业发展、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等情况。

第九条管理程序。

(一)“一村一品”实行“动态监测、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对主导产业变更、品牌竞争力弱化、经营效益下滑等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村镇资格。

(二)示范村镇出现行政区划调整,但新的区划范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优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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