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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区级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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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00929579XP/2022-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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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2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12-0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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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0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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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且在本区内居住,以及户籍不在本区,但与本区有直接关联的(如:工作、就学等),因生活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以下家庭或人员。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困难户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二)救助范围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主要是指患有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病人、糖尿病并发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疾病人员或长期瘫痪在床(半年以上)的重病人员。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的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2.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3.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长期或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对象不同的困难状况、困难情形等分为大病临时救助、重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和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并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救助对象原则上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大病临时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的,按其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大病临时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比例不超过25%,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比例不超过15%,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比例不超过10%,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二)重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的困难情形给予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8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5000元,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元。

(三)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长期或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家庭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5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元,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2000元。

(四)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映特别强烈的极度困难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其救助额度可酌情上浮10~2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五)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评审会对救助金评审额度可作适当调整并最终审定。

(六)对需要超过限额规定的救助或重复救助等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单位、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填写《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并签字,同时应将核查表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民政局和街镇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南岸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区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临时救助资金可采取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市级补助等方式筹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岸区民政局         南岸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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