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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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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教发〔202610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我区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委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20261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中小学校食堂膳食经费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委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膳食经费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政府举办的幼儿园)等各类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规范学校食堂膳食经费管理行为,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根据就餐学生的规模设置食堂责任人、采购、库管等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对食堂财务活动进行分账核算,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还应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用于提高中小学校食堂饭菜质量、改善用餐环境等的财政补助资金。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应区分资金补助性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伙食费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伙食费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与其他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有条件的学校应推行饭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

(三)其他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中小学校食堂采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下,对已注销卡内无人领取的余值或者是采用饭票结算方式的,实际结算的饭票与发放的饭票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第十条  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全额纳入区财政指定的代管资金账户或学校食堂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或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二条  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确认为收入,应在每月末根据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以结算金额确认为当月食堂收入。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收入应按国家财政与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白条和三联收据,同时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食堂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开具、保管与核销工作,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票据使用情况。票据开具应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严禁虚开发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食堂支出包括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具体内容为:

(一)伙食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1.食材采购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形成的成本。

2.燃料动力。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燃料动力等成本。

3.人工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向食堂员工支付的各种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食堂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也属于人工成本。

(二)运维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购买的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炊具、餐具等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以及对食堂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和修理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之外各种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学生伙食,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按照实际耗用数量和金额按月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第五章 结转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结转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收支结转实行年度结算,于每年年末将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入结转。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按原用途使用。食堂的结转资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财务报告、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学校和膳食委员会报送,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同时报区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入和费用情况、成本构成及占比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区教委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岸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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