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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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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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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单位及作业项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近年来《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施行情况,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办、换证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条件、申办程序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规定,对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压缩审批时限的内容

按照“放管服”改革等要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区县公安局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C、D级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内容

一是继续下放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权限。《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规定“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管理办法》第七条沿用了《试行办法》对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的规定。理由: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大多为使用民爆物品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该类单位的作业区域单一且相对固定,其爆破作业活动由作业地辖区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因此,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核发由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有利于安全监管,也方便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从业活动。因此,《管理办法》第七条延续《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进一步下放部分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权限。《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试行办法》规定D级爆破作业项目由区县公安局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运行情况,进一步将C级爆破作业项目下放至区县公安局审批。理由: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规定,爆破作业项目由难到易分A、B、C、D四个级别,将作业难度相对较低的C级、D级下放至区县公安局审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总面积8.24万平方公里,下辖41个区县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全部由区县局受理再呈市局审批,影响办事效率。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下放D级项目以来,区县公安局审批情况运行正常,且符合区县公安局承接能力。第二十一条结合此前工作情况,增加C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公安局,与区县公安局审查力量是相匹配的,即有利于安全监管,也符合“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申办爆破作业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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