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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000450445875N/2022-00078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2〕9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1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银保监局 关于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9-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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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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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规〔20229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银保监局

关于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

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渝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根据公安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浮动原则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适用从车原则,关联载体为机动车,即当年涉及该机动车的所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年上浮交强险费率时都应关联计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以及机动车在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之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情况的,不影响所涉机动车次年投保时上浮交强险费率。

本制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统计时段为保险年度,即涉及机动车交强险当年生效日期至次年失效日期为一个保险年度。

二、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浮标准。每发生一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机动车当年因饮酒、醉酒违法行为联系上浮的所有费率以累加方式计算,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

(二)费率系数间关系。饮酒、醉酒费率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费率系数同时适用,累加计算。当年未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因驾驶人饮酒、醉酒导致该机动车费率上浮时,不影响该车辆因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享有的优惠费率。交强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

三、建立酒后驾驶违法信息转递制度

(一)上浮交强险费率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确认,包括以下范围:一是公安交巡警在履行公务时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二是保险公司在报案现场发现可能存在酒后驾驶行为,向公安交巡警报告,经交巡警核实的。三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其他酒后违法驾驶行为。

(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酒后驾驶违法数据实时、完整、准确转递给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将数据上传至车险信息平台,重庆银保监局负责监督相关数据的合法使用及安全管理。

四、建立费率浮动告知制度

公安交巡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向机动车所有人寄送《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查询。

各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及时对原费率浮动告知书进行修改,增加上年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的相关内容,同时做好投保提示等准备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特别是投保人的理解与配合。

保险公司受理机动车投保时,应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和费率上浮标准,经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导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异议处理制度。投保人对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浮动异议处理单》,并协助其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误且出具书面证明,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更正后的信息核算投保费用,如已收取的保费超出核算费用,超出部分应退还投保人。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社会宣传。各级公安机关、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从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相关知识,努力为该制度顺利实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行费率浮动标准。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研究完善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制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努力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21日施行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通知》(渝公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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