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强戒决字〔2026〕10号
违法行为人:郭**, 性别:男, 年龄:53 岁,出生日期: 1973年****,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现查明, 2010年11月,违法行为人郭**曾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期满后,郭**又于2026年4月份某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和麻*。2026年4月15日14时许,郭**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经民警对其尿液检测,结果呈冰*阳性、吗*阴性。郭**对检测结果和过程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2026年4月27日 至 2028年4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8号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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