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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证保决字〔2025〕114号
日期:2025-09-2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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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证保决字〔2025〕114号

当事人:王**,身份证号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

因调查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案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30日(自2025926日至202510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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