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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强戒决字〔2025〕28号
违法行为人:李*,性别:男,年龄:41岁,出生日期: 1984年****,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无,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
现查明,2024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李*曾因吸毒成瘾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期间,李*于2025年9月9日上午,到我局进行社区戒毒人员吸毒检测,因李*无尿意,未做尿液现场检测,并否认自己吸毒。经我局民警采集李*的头发样本,后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经鉴定,李*的毛发中检测出甲基*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检验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2025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西山坪18号。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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