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70号
日期:2026-05-07 11:4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6-05-07 11:41
字号:
分享: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70号

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4月12日13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DS***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岸区黄明路等行驶至长生桥镇新建街路口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87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山分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两管备检。2026年4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3.6mg/100mL,未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26年4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对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查,2023年3月23日该胡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准驾不符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车辆笔录和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全景政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