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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出)行罚决字〔2025〕5号
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男,28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郑某某于2025年6月15日在居住地******容留一名韩国籍人员********(护照号*********),该人明知韩国籍人员********签证超期涉嫌非法居留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容留其在居住地居住,直至2025年9月24日韩国籍人员*********因非法居留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非法居留人员供述、签证、临住信息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由我局民警将郑某某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期限自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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