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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365号
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男,39岁,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诈骗被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9月25日中午,违法行为人龙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四楼一无名出租屋,与沈某某谈好以***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违法行为人龙某某支付了****资便离开违法现场,2025年9月26日下午,龙某某主动来到我所投案交代违法事实,并配合调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嫌疑人、指认转账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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